1、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,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。
2、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,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,为晚育。
3、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教职工,可以在享受法定婚假三天的基础上,增加晚婚假十天;符合晚育年龄的教职工,可以在享受法定产假九十天的基础上,增加晚育假三十天。(以上时间逢寒、暑假可顺延)。
4、男女双方都符合晚婚年龄初育的男教工,可享受护理假10天。
晚婚假、晚育假、护理假均为奖励假期,视作出勤,不影响当事人工资、奖金及福利待遇。
技术支持: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
地址:江苏省无锡市蠡湖大道1800号
邮编:214122
联系电话:0510-85915552
服务邮箱:ymfang@jiangnan.edu.cn